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IEUVANTRUONG即趙文長(越南籍)指定辯護人 施裕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TRIEUVANTRUONG即趙文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TRIEUVANTRUONG即趙文長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處分3月在案。茲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年3月
4日起延長羈押處分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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