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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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298號債權人 江枝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石凱彬石榮三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石凱彬即石榮三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石凱彬即石榮三之繼承人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有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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