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聲請人 黃意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巫彩霞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本票原本二紙。㈢確認聲請金額為何?聲請金額大於附表票據票面金額,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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