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12號原告 蔡家麒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台大JI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嘉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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