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76號聲請人 徐桂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俊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且依同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