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原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騰瓏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陽秀瑩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王騰瓏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43,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前(含當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本院已先於108年8月5日當庭宣示告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林信旭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