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3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葉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葉怡君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7387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緣相對人葉怡君於民國93年9月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950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