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4號原告 朱美姿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被告 游鄭玉秀
游智雄 游淑蘭 游淑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履勘並測量現場建物及土地。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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