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寶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宇宙捍將小 瑪莉 」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台幣肆仟柒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由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被告洪寶童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6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1臺(含IC板1塊)及賭資新臺幣4,72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26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寶童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
6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宇宙捍將小瑪莉」1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4,72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宇宙捍將小瑪莉」1台(含IC板壹塊)、賭資4,720元,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