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46號原告 賴順鵬 被告 簡廷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受雇於被告,工資係以點工點料方式計算,每日工資新臺幣(下同)3,000元,材料費另外計算,惟原告於施作完業主 蔡宇翔 之油漆工程後,被告並未依約給付原告工資10萬元。爰依雇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被告受雇於被告,被告積欠其工資10萬元未給付等情,業據證人 汪文正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原告跟被告如何計算工資?)點工點料方式計算,材料另外計算,一天3千元,材料是看購買費用多少去計算。」、「(法官問:你們何時開始在蔡宇翔那邊油漆工程?)去年開始,做了2、3禮拜,一天大約4、5個師傅進去做工程,蔡宇翔有到現場點工,我不知道蔡宇翔付了多少錢給被告,這兩三個禮拜工錢我都有拿到,總共拿了3萬6千元現金,是原告給我的,材料費用要問原告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核與證人蔡宇翔即業主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證人有請被告簡廷衛去你的家施工?)有,從新房子開始設計到裝潢都交給被告處理,總共付了70萬餘元,原告來到工地的時候我才見過,原告來我家是做油漆的工作,做了多久我不清楚,被告和原告之間的關係我不是很清楚,不清楚雙方之間工程款是多少,我只有針對被告而已,工程款我都已經付清了,工程到一個進度我有去看一下,油漆部分沒有缺失。」「我是從事建材業,我本來就認識被告,直到原告到我家工作我才見過他。」」等語(見本院卷第101~102頁、109年9月15日筆錄),足認,原告主張以點工點料之方式,受雇於被告等情,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據雇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0萬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本件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隆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