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哲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9日止累計16,048元未給付,其中4,195元為消費款、8,25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哲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195元││1月30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