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蘇英俊
蘇文來 被告 蘇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並請求損害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313元(請求之損害金18萬2404元+28萬4409元+占用143地號土地之價額78萬1375元+占用143-1地號土地之價額101萬4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4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