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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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其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銀行帳戶存款三筆共計新台幣(下同)370元,及皆為西元1994年出廠之自小客車3輛,該等小客車車齡已逾27年應無變價價值,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所提資產表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此有本院111年6月13日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