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思賢王台山
陳蔓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萬3,4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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