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 蔡岳廷 被告 劉珮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預納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0,406元,應繳裁判費26,938元,自應命原告補繳,本院乃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