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六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七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偽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偽證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而屬依法應予調查之證據,茍未依法調查或雖已調查而未調查明白,即與證據未經調查無異,如率行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又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如其判斷仍存有疑竇,則在應予調查之證據究明釐清前,尚難遽採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而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證人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原判決謂上訴人前因經營應召站,容留、媒介逃逸及逾期居留之女姓外籍勞工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營利,為防免遭警方查獲,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迄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雲林縣斗南鎮二重溝一號其所承租供旗下應召女子住宿之租屋處內,提供單獨一間房間供代號十六號之應召女子WindyKurnia(下稱Windy)居住,其他應召女子則係三人共住一間房間,且由Windy免費與警員吳○○共宿、性交,藉該方式交付不正利益予吳○○,換取其通報臨檢、包庇等違背職務行為。嗣吳○○因所涉該項貪污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二號提起公訴後,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審理時,上訴人明知上揭租屋處內,僅有Windy為方便與吳○○陪宿、性交而單獨居住一個房間,其餘應召女子則係三人共住一間;且熟客即所謂其旗下應召女子之男友,如帶同其擔任應召女子之女友出場,仍需支付出場費等費用,始可以在上班時間將女子帶出場或夜間留宿。然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許,在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該案就吳○○部分作證時,經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上訴人竟基於偽證之犯意,供前具結後,就於案情有上開重要關係事項,虛偽證稱:「(辯護人問:Windy〈代號十六〉到你那邊上班後,吳○○有無帶Windy出去過?)他們常常在一起。要出去也沒有跟我講,他們好像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辯護人問:吳○○帶Windy出去,是否要支付鐘點費給你?)以前就沒有了,因為我跟他們沒有錢的問題,他們在我心裡就是男女朋友」、「(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因為他們是男女朋友所以沒有付錢的問題?)是」、「(辯護人問:為什麼你旗下的小姐Windy與吳○○出去你不會過問?)因為小姐是吳○○帶來給我們,小姐跟我們講他喜歡吳先生,小姐的眼裡與我的眼裡差不多,他們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辯護人問:為什麼這次吳○○沒有付錢?)我知道有跟他收一次,有一次Yovina〈代號十一〉跟我說她要休息,那次不是我載去給吳○○的,我收錢的那次,是我帶去麥當勞那次,小姐第二天還是第三天有拿錢給我,是這樣。有一次小姐跟我說她要休息,他們去那裡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旗下小姐有哪些人有男朋友?)十七號、十六號、十一號、九十九號、八號,幾乎都有」、「(檢察官問:這些小姐與他的男朋友出去,是否要經過你的同意?)他們會跟我講,我才知道他們的去向」、「(檢察官問:你是否會抽成?)我沒有拿錢」、「(檢察官問:在上班時間內即便是跟男朋友出去,你也不用收錢?)假如沒有剛好在上班。應該我都不會收錢,如果有事情,我會說處理好儘快回來上班,或是要休息到明天再來」、「(檢察官問:這是什麼意思,你的意思是否要收錢?)沒有收錢」、「(檢察官問:即便在上班時間內小姐出去也沒有收錢?)沒有收錢」、「(檢察官問:其他的小姐有無人自己一間?)有,二十一號」、「(檢察官問:除了Windy、二十一號以外,其他都幾個人一間?)其他都在一間」、「(檢察官問:在二重溝這邊,剩下有幾個人需要住在一起?)三個」、「(檢察官問:為什麼有不同的對待?)床有問題,二十一號她後來才來,我跟她說不然你先一個人睡,她去的時候,有多一個房間,她去的時候跟我說她要自己睡一間,床也是單人床」、「(檢察官問:你剛不是說小姐的男朋友一個禮拜有一至二次會在那邊睡?)那是一個人一個房間,我跟那個男生認識」、「(檢察官問:誰是一個人一個房間?)二十二號」、「(檢察官問:你剛不是說只有二十一號、十六號是一人一間,現在又說二十二號是一個人一間?)二十二號走了,二十一號來」、「(檢察官問:只要有男朋友的小姐有需要提供過夜的服務,你都可以另外開一間房間,讓小姐一人一間?)不是另外開,而是小姐自己住一間,且那個男生住比較遠。我們也是晚上四點才有休息,我會跟他說在這裡休息一下再回去」云云。藉以粉飾、淡化Windy免費與吳○○陪宿、性交之特殊性,足以影響法院就上開貪污案件之裁判結果,成立偽證罪。然上訴人既已陳明吳○○與Windy常常在一起,好像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吳○○沒有支付過鐘點費,沒有付錢的問題等語。其陳述是否屬實?若然,與吳○○被訴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之案情有何重要關係?如何足以影響該案裁判之結果?又上訴人及吳○○該另案審理結果如何?是否已判處罪刑確定?原審均未調查釐清,論述明白,遽論處上訴人偽證罪刑,尚嫌速斷,並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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