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7號債務人 王鶴錡 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從事家庭手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8,000元,另有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000元等情,有臺南縣永康市公所函、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2,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4,750元,第73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7,5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57,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於97年間遭任職公司資遣而失業,復因係中度肢障者,謀職不順,僅能從事家庭手工維生,且須與前配偶 王薛鑾英 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 王邵筠 (00年00月00日出生)、 王雅筠 (00年0月0日出生),王薛鑾英並同意日後倘社會福利補助款減少,願每月資助債務人2,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等件在卷足憑;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0,000元,遠低於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
829元及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2元【9,829+(6,834×2÷2)=16,662】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依子女成年之時點陸續提高還款金額,延長清償期間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以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同意,足認本件更生方案核屬允妥。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本件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開支已遠低於政府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確已盡力撙節開支,展現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且認定更生方案允妥應以本院認可時債務人之實際收入、家庭及健康狀況為審酌之基準,現階段債務人確實已展現最大誠意,盡力清償債務。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4,750元。││第73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7,500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962,554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357,000元││5、清償成數:37.09%││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60期│第61~72期│第73~96期│├──┼──────┼─────┼────┼────┼─────┼─────┤│一│花旗(台灣)│484,946│50.38%│1,008│2,393│3,778│││商業銀行││││││├──┼──────┼─────┼────┼────┼─────┼─────┤│二│中國信託商業│477,608│49.62%│992│2,357│3,722│││銀行││││││├──┴──────┼─────┼────┼────┼─────┼─────┤│合計│962,554│100%│2,000│4,750│7,5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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