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84號債權人 林于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嘒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嘒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請陳明本件支付命令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依台端聲請狀上所載,是否請求利息,其真意不明)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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