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告 吳姿蓉 被告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品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之登記,係屬財產權訴訟。因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