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5號抗告人 葉榮富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胡瑞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抗告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6日寄存送達,於108年1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前開事項,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