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許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2月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6年2月4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許麗美│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103年1月10日│110,004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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