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317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翠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潘翠葉之釋明資料(查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2月入監服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