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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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江漢林 訴訟代理人 李百加 被告 陳威豪
林家弘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0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