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245號原告 廖本煌 戶籍地:桃園市○○區○○路00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欲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並提出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