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孫樂園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