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債權人泉安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佑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丞佑機械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釋明請求利息依年息6%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