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太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