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6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顯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座旅館有限公司、 余雁銓 、 陳鳳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