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務人 羅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羅金福於民國93年05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8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297,22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