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原告 潘水生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被告 潘秋宮 法定代理人 潘羽霓 被告 鄭世宗
郭鄭梅 鄭荏雀 鄭春 劉鄭銀 鄭鳳
鄭秀雲 鄭秀英
甘火木 甘雲騰 甘雲漢 甘麗英 潘金華 潘金玉 郭宗益
郭宗興 陳東陽 陳蓉凌 陳蓉萍 陳潘素眞 潘素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繼承人欄關於「 陳潘素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潘素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