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14號

原告 劉建華

訴訟代理人 范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沅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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