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代表人 馬吉瑞 訴訟代理人 楊祐凭 相對人 陳定嶸 上列當事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2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3項)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亮彰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合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