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04號聲請人 蔡垂烱 相對人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4月10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經核本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如附表所示本票21紙,均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然尚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利息,故應以提示日(即107年4月10日)為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請求自各張本票之發票日起算利息,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2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2月19日│200,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382689││├──┼──────┼───────┼──────┼──────┼─────┼──┤│002│103年2月27日│100,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382690││├──┼──────┼───────┼──────┼──────┼─────┼──┤│003│103年3月10日│150,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382693││├──┼──────┼───────┼──────┼──────┼─────┼──┤│004│103年7月21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TH563689││├──┼──────┼───────┼──────┼──────┼─────┼──┤│005│105年1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0││├──┼──────┼───────┼──────┼──────┼─────┼──┤│006│105年2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1││├──┼──────┼───────┼──────┼──────┼─────┼──┤│007│105年3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2││├──┼──────┼───────┼──────┼──────┼─────┼──┤│008│105年4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3││├──┼──────┼───────┼──────┼──────┼─────┼──┤│009│105年5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4││├──┼──────┼───────┼──────┼──────┼─────┼──┤│010│105年6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5││├──┼──────┼───────┼──────┼──────┼─────┼──┤│011│105年7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6││├──┼──────┼───────┼──────┼──────┼─────┼──┤│012│105年8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7││├──┼──────┼───────┼──────┼──────┼─────┼──┤│013│105年9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8││├──┼──────┼───────┼──────┼──────┼─────┼──┤│014│105年10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39││├──┼──────┼───────┼──────┼──────┼─────┼──┤│015│105年11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40││├──┼──────┼───────┼──────┼──────┼─────┼──┤│016│105年12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41││├──┼──────┼───────┼──────┼──────┼─────┼──┤│017│106年1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42││├──┼──────┼───────┼──────┼──────┼─────┼──┤│018│106年2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43││├──┼──────┼───────┼──────┼──────┼─────┼──┤│019│106年3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44││├──┼──────┼───────┼──────┼──────┼─────┼──┤│020│106年4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45││├──┼──────┼───────┼──────┼──────┼─────┼──┤│021│106年5月1日│15,000元│未載│107年4月10日│CH253046││└──┴──────┴───────┴──────┴──────┴─────┴──┘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