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О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0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一萬元後,准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該被告經本院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且其目前並無在監、押資料,此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拘提報告書二份附於本院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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