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31號
代表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告 朱詠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詠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4萬2,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