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國宏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逃亡之情形而予以通緝,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逮捕後,本院認聲請人即被告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之規定,裁定聲請人限制出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民國九十年至九十一年間仍陸續進出台灣、香港間,直至最後一次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入境,二個月後即九十二年一月十日遭鈞院限制出境,聲請人並無故意不到庭接受審理之情,且聲請人之父 高韜 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急須返回香港作半年祭,懇請解除對於聲請人之限制出境等語。
三、本院認聲請人即被告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且其父早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應無祭拜之立即必要,所請解除限制出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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