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二0一號
聲請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駿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玖拾叁萬元②陸拾貳萬元③陸拾萬元④柒拾伍萬元⑤陸拾玖萬元⑥柒拾伍萬元⑦陸拾捌萬元⑧玖拾叁萬元⑨柒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均自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原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將債務人駿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嗣案外人駿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壹億零柒佰柒拾叁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止,按期攤還。詎案外人上開借款僅攤還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止,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案外人駿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佩儒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二0一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縣│永康市○○○段││一六二二│建│0│一七│四一.四五│一萬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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