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
轉管轄於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38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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