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陳彥銘 被上訴人 林素英
林素琴
林嘉洲 林素鳳 兼上二人 林美月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本院另案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裁定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案件業經審結確定,此有該案民事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佩怡法官黃家慧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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