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和桐開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佳築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82,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