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
原告 張簡克培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敏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