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漢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漢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漢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4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1077、1162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1077、1162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1077、11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1077、1162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1077、1162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1077、11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4號

編號1至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6分許採尿前72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11月27日

113年1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2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0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62號

113年度易字第740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62號

113年度易字第740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5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6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號

編號1至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7

罪名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以下空白

犯罪日期

113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9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24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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