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7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秀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秀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1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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