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范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召開債權人會議,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地點:愛蘇活教育訓練中心(六一三教室)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十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破產事件之裁定準用之,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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