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對人 呂紆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事件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調解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應行勞動事件調解程序,因被告送達於國外未明,有被告戶籍查址在卷可稽,應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說明,自毋庸經調解,可逕行起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