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2414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9年9月2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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