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 周廷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兆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
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係以兩造間有無借名登記關係為審理條件,而為訴之預備合併。經查,先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37元;備位之訴部分,因系爭車輛於民國108年6月間之正常中古車價約20,000元,有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13日函在卷可憑,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元。是以,本件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之訴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基上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1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于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