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 鍾世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係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且提示日是否為民國94年4月2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