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
(含)按月以新台幣陸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