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0號債權人龍揚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世起 債務人 涂姵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姵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業已向主管機關提出之組織報備證明,或提出貴委員會設有代表人即主任委員當選證書或當選會議紀錄,或其他貴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之釋明文件。
二、管理費計算明細、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及催繳管理費通知之回執。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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